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市政中心P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市政中心P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17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市政中心P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4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03年度第六批次、2007年度第三批次、2008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公开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7829.44平方米(其中地块一面积33404.59平方米;地块二面积34424.85平方米),宗地编号:PS拍-2010-7号(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该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有关前置补充条件按莆秀政函[2010]33号执行,涉及部分构筑物延后半年迁移。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地块一为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二为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酒店)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0]67号文件为准。规划要求:地块一建筑密度≤45%;容积率≤2.2;绿地率≥20%,地块二建筑密度≤30%;容积率≤3.2;绿地率≥30%。

  四、该地块出让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10]35号文实施。

  五、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