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建立国土、公安部门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国土部门应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市国土部门对辖市、区巡查情况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辖市、区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基层国土所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巡查工作中,未按巡查方案或计划进行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以及应立案查处而未及时立案查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市国土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各地开展执法巡查和违法用地执法情况每月通报,对当月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亩、违法用地总面积超过200亩的(含上月发现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面积),所在辖市、区列入市土地执法重点督查地区,市监察、国土部门实施联合督查。在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前,暂停该地区农转用审批。
二、建立风险保证指标制度
下达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时,按20%的比例扣除各地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留存市本级。留存的指标优先用于各地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可以保留的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报批手续。全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8%,或土地违法案例被省及省以上国土部门直接查处的,提高该地区下一年度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扣留比例。
三、执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