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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法学会、研究会、会员单位、会员小组:
  经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法学会
2010年8月26日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员发展管理权限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 市法学会负责市直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部属和市属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驻渝军队、武警系统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法学会负责区(县)直属机关,区(县)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区(县)的会员发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
  (三)一般应具有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个人申请入会的,应由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由本人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法学会审批。经批准入会的,由市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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