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本市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团体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管理的法学会审批。属区(县)法学会审批的,应报市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所属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所属法学会以适当方式公告。《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可以向当地法学会索取,也可从各级法学会所办网站下载。

第四章 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经所属法学会同意,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所属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不得出现双重身份的会员。
  第十五条 区(县)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会员单位应设立会员联络员,联络员的设立和管理按照《重庆市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市法学会、区(县)法学会、直属研究会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及直属研究会;个人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变动时,原所属法学会及直属研究会应当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会员所在地法学会,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会员本人。
  第十七条 会员档案的移交要严格手续,严防丢失,不得用平信邮寄或托人代转。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由市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发放到所属法学会,统一由市法学会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钢印由中国法学会制作发放,由市法学会负责保管、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