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证编号,由市法学会负责组织专人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按照法学教育工作者、政法工作者、行政执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热心法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等五类人员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法学会和各区(县)法学会共同享用本市的法学、法律资源,可以在非管理范围的法学院校聘请教授为本会服务或依托该法学院校建立研究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统计报告制度。会员工作统计报告按内容和形式分为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按报送的时间分为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报表;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向市法学会报送会员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为11月20日前。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学会应充分利用网站、期刊、简报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学术成果,应当优先在网站或内部刊物上登载,择优在公开刊物上刊登或者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适时召开会员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可以在市法学会及其所属学科研究会中担任职务、参加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法学会应当通过组织评选“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等活动,表彰和鼓励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七章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市法学会直属管理的团体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