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平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光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农药、三氯乙烯等气体、化学类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年平均),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检测率达到75%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65%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年监督检查覆盖率达85%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监管网络,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乡镇、社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