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起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行政措施草案;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验收,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与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验收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