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市政府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保障基本医疗和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以及机构建设、人员、设备等基本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三十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筹资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比重,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机制,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指导价格。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医药价格监测体系。
(三十四)实行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根据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惩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合理规范安全用药。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严格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规范药品临床使用。
(三十五)建设高素质的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下沉机制,大力加强高层次医学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建立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护理、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执行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制度。将传统师承教育与现代院校教育相结合,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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