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会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工会帮扶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成为社会帮扶救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工作站建设,逐步构建以市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骨干,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村(社区)帮扶工作站为基础的工会帮扶工作四级网络,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帮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需求,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实现帮扶资金本级财政预算与中央、省拨付财政资金1:1配套,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送培训、送岗位、送健康活动,对持有地方工会《特困证》的职工家庭,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地方总工会可以接受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社会捐赠,捐赠方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优化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模式。坚持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原则,将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突出扶持创业主题,推广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小额借贷“三位一体”的扶持创业工作模式,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再就业。加大职业介绍工作力度,建立就业再就业基地,实现培训、就业和维权服务一体化运作,特别要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农民工等几类重点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工会参与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深入推进“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和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纳入目标考核,健全政府主抓、工会参与的以“群防、群控、群治”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健康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三、大力支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工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扩大工资协商的覆盖面,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