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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积极支持工会源头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市、县(区)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其他各级党委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汇报,各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帮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事项,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中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各级政协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建立组织、依法开展职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对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开展正常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深化“党建带工建”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党建带工建”创先争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建设工作总体布局,与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同落实,各地要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达95%以上。工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地方工会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国资委党委和主管局(公司)工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由同级党组(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负责;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要把工会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将有关工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要减轻地方总工会的额外工作负担,保证工会干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工会工作。
  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干部条件,做到市、县(区)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市产业(系统)应当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兼职的,应配备一名正科职专职工会副主席;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应建立工会组织,可以由党工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主席,乡(镇、街道)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以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聘任工作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总工会负责,所聘任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应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工作者序列。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对各级工会主席的配备,要充分考虑有利于工会班子的相对稳定,一般要任满一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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