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按照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范围包括:区县(自治县)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经营业绩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二、当前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查,摸清现状
摸清现状,是对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调研等方式,对全市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国资监管的责任主体、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和职能设置情况;掌握区县(自治县)国企、国资总体情况及特点;了解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思考以及需要市国资委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和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需求。
(二)建立联络制度,搭建交流平台
建立与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联络制度。市国资委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规划发展处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的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明确1名联络员和分管领导与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进行工作对接。规划发展处要定期组织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要不断总结推广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经验;要建立与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交流的信息网络,通过网络平台,形成政策法规、业务制度、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部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区县(自治县)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中的重大事项、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要及时上报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规划发展处及时汇总、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后报委领导;开辟《区县国资监管动态》简报或刊物,及时反映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的动态。
(三)加强督促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贯彻实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国资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各区县(自治县)国企违规改制、违规进行国有产(股)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上述案件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