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市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十一)督查企业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机构或明确审计项目组。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审计项目组进场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项目组正式进驻企业,明确审计工作安排、进度和要求,并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第三十二条 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或审计项目组应进行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