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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或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各县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建立并严格执行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和验收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市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生产工艺和装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到位确认意见后,方可办理安全、环保生产许可手续。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核上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要按照《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9号)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环评审批。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政府批准,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亿元。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布局新的设计有光气生产装置的项目。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要排出搬迁时间表,严格按时间进度实施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抓紧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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