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宝山、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区规土局,崇明县规土局:
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统一试点操作口径,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村庄规划的编制
各试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原则要求,加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与“两规合一”以及“三线”的衔接。规划成果应具有操作性,主要包括村域规划和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含重点地区)规划两部分,其中后者应达到修详深度。
二、关于“地票”的使用和管理
1、试点期间,对于拟复垦为耕地、形成指标的集体建设用地,若有明确指标流转意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勘测定界、并作出复垦承诺后,申请“地票”。
2、通过“地票”交易购买的指标可以用来申办农转用,在办理农转用时,“地票”可以取代新增耕地确认书、计划审核意见书,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在流转方式上,试点期间,需要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与持有“地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指标流转,并将流转协议报区县规土局备案。通过试点进一步总结实践后,再设定适当的流转方式。
三、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前的审批
1、按照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在试点阶段,参照国有土地上市审批程序,由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编制出让或租赁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对于出让和租赁底价,由镇(乡)长办公会根据评估价格,结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进行集体决策。
四、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