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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试点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底价参照2010年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设置,最低不低于70%。租赁地价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换算。
  已经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有偿使用标准,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租赁或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价格和使用期限等,并将合同文本通过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报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备案。土地使用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持新合同文本申请办理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转让、转租和抵押。
  对于不符合“两规”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危化、低产出的项目,有偿使用标准应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五、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条件的征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项全新政策,相关管理部门目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要求。为此,在试点阶段,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实行“事后征询制”。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前,只要通过修详方案明确规划参数即可,出让活动结束后,再由受让人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六、关于交易平台和交易方式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或租赁等流转活动,必须通过市土地市场统一进行。试点期间,由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按照国有土地上市流程,向市土地市场申请上市交易。
  2、试点期间,暂不实行预申请制度。
  七、关于合同文本的使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合同以及指标流转协议等,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格式文本,供各试点单位使用。
  八、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拟申请复垦为耕地进行指标流转的土地和拟上市流转的地块,在流转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试点期间,只登记不发证。
  九、关于镇(乡)工作机构
  各试点镇(乡)应成立由镇(乡)长任组长、镇(乡)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镇(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十、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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