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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对《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区(县)”修改为“区”。

  四、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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