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
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八条中的“《禁毒决定》”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禁毒决定》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修改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