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
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十一、对《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对《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对《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改为“《
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3、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