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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对《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十一、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对《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对《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3、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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