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第三条中的“《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4、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修改为“区级”。
5、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九、对《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对《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县级”改为“区级”。
二十一、对《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