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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将第三条中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4、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修改为“区级”。

  5、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九、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县级”改为“区级”。

  二十一、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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