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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十二、对《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七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对《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二十四、对《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五、对《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六、对《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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