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对《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七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对《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二十四、对《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五、对《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六、对《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