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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的通知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增强防范意识,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及时消灭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遵守法规、科学管理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科学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立“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及“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小组”(组成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的信息;组建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小组;组织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指导、检查、督导各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和报告上级部门,并启动本工作预案。
  专家小组协助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生物安全评估等。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对生物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与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
  (三)市、区卫生监督所
  按照市、区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分工,市、区卫生监督所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四)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室技术和物资,负责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学检测任务;承担对本市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五)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储备必要和足够的人员、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负责收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和医学观察人员。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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