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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省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及时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级
  本预案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非蓄意破坏)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原因导致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外泄漏扩散的事件。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和一般生物安全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因所从事工作确诊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因所从事工作确诊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已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保存《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发生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导致人员感染。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因所从事工作确诊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已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保存《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发生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导致人员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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