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如发生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除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上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疑似生物恐怖事件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局(反恐办)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评估。一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演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
(三)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影响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拟采取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完毕后,应进行结案报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结束后2周内,完成对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提出预防与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发生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封闭、隔离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周围环境;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及疑似感染者医学观察、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