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救援;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上级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事件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给予预防性用药;对在相应潜伏期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成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评估和整改意见;制定处置和医疗救治方案。
当事件演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已可恢复正常运作;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感染者;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需经专家组评估确认。
3、信息发布
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信息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对外发布或授权对外发布。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发生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封闭、隔离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周围环境;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对被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对事件发生过程中进出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感染者及疑似感染者医学观察、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做好感染人员治疗服务工作,对事件发生过程中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成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评估和整改意见;制定处置和医疗救治方案。
2、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需经专家组评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