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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的通知

  (一)组建应急队伍
  本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关键岗位应持证上岗。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队可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污染范围的划定;迅速有效处理生物安全事件、及时报告生物安全事件信息。
  (二)制定应急预案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规定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从事病原微生物工作的性质、范围,潜在风险和管理措施以及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的应对办法等内容。
  (三)加强应急培训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每年最少举办一次对相关人员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职责和操作技能等。
  (四)做好物资储备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需要,做好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储备;做好医护人员、床位、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配备必要的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适合工作需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高压蒸汽灭菌锅、实验操作器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
  七、附则
  (一)本市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如拟开展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经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并通过程序申请,在取得国家法定管理机构授权后方可开展涉及《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二)名词术语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黄热病毒等(详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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