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20号)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国军 电话:25503215)
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取缔文书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一、概述:
(一)监督目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行医,取缔无证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医疗安全。
(二)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三)监督对象: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四)无证行医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等情形。
(五)执法流程:(略)
二、无证行医的现场调查取证
(一)无证行医证据分类及其作用
医疗监督执法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七种:
1、书证:包括证照(许可证、身份证、机构执照等)、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其中证照作为证明机构组织或执业人员的主体身份和执业资质的直接证据,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作为证明诊疗行为成立的主要直接证据。
2、物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材料、X光片、医疗废弃物等。
3、视听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4、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法人、负责人、执业人员等)。
5、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6、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情况的客观记载)。
7、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
(二)调查取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