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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1、调查前准备:熟悉相关法律,了监督对象的本底资料(包括机构、人员许可情况、处罚情况);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联合执法。
  2、现场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医疗文书、收费单据、医疗设备器械、药物、证照等)、视听材料(拍照、录像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防止当事人证据转移可选择异地封存)。
  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查:
  (1)室外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户外标识、广告等。
  (2)室内检查:开设科室、药械、医疗废弃物、处方、病历、报告单、登记本、收费单据及台帐、宣传册子、卫生技术人员、就诊病人(病历、处方、单据等)。
  (3)核对证照:机构许可证、人员执业证明文件、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4、针对疑点对相关人员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检查内容
  1、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笔录对该行医点进行描述:是否能够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甄别真伪及其有效性(注意:执业地点明确到区、路、门牌号、几栋、几号房),结合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2、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开展诊疗行为。
  现场收集医疗文书、医疗药械、医疗废弃物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尽可能结合现场录音录像拍照进行佐证。
  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3、查实该无证行医点的违法主体:机构组织(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提取复印件。
  4、查实该无证行医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无证行医的处理:
  (一)取缔: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无证行医行为,对无证行医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无证行医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无证行医涉及的场所和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的当场实施取缔。
  2、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证据并继续调查取证,待查明违法事实,确定证据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的实施取缔。
  制作《取缔决定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决定立即停止无证行医行为。注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取缔的法律依据、取缔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法、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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