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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0〕46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委宣传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单位共同筹措,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为重点,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主要包括经国家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的重点产业项目。
  (四)动漫、数字内容等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五)具有天津地方特色和较强优势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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