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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国家资助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申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审意见及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立项资助项目要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报送项目决算报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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