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办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良行为公布和公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涉及上述管理权限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建局负责。
(二)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例》第十二条);
2、撤销气站审批(《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3、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4、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和公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5、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歇业审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6、停气备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7、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8、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安全评估报告备案(《条例》第三十九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涉及上述管理权限的行政处罚权原则上由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处罚及跨行政区域管理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理。
四、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升燃气服务水平
各燃气企业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用户服务档案、燃气抢险预案等,强化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努力提升燃气服务水平。要加快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步伐,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于2011年3月31日前妥善做好原住宅楼下燃气销售(联系)点的迁移工作。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市场、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加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力度。要以贯彻《条例》为抓手,全面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违规使用燃气等违法行为;要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生产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知识,促进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