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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0]172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我市房地产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近期将组织对全市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核定的范围

  全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含内、外资项目公司)且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资质延续核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办理程序

  1、区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查等,对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延续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资质不予延续;

  4、南澳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由南澳县建设局核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资料报送时间

  1、区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资质延续核定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应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加盖区建设局的原件校核章,注明原件校核人姓名和时间,在企业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申报表》中加具是否同意资质延续、降低资质等级或不予资质延续的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综合科。

  2、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住建局综合科。

  3、南澳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南澳县建设局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实施。

  三、报送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申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式3份,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式2份);(申报表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www.stjs.gov.cn);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定申请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相应资质等级条件,近二年开发经营及今后企业发展等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二年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报送项目的竣工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关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通知》(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八)近二年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报送项目的《关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在建、竣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近二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十一)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十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同时附送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延续核定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如实按时上报材料。企业不参加资质延续核定或未按期报送资料的,视其为自动放弃企业开发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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