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编入目录”的程序进行。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书面报告。
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创新产品证书。
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产品认定证书,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