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8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表彰奖励活动,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水务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务局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过多过滥开展表彰奖励,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广大从事水务工作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水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水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组织开展的各类表彰和通报表扬等活动。
第三条 表彰活动指市水务局面向天津市水务系统开展的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活动,包括定期表彰、单项表彰和专项表彰。
(一)定期表彰包括市水务局表彰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局级先进党组织”、“局级先进工作者”、“局级优秀共产党员”及“局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等项 目。
(二)单项表彰是指市水务局对单项业务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的表彰。
(三)专项表彰指在防汛抢险、引黄济津、抗旱救灾及重大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中作出贡献,经天津市政府或市政府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批准,市水务局组织开展的表彰活动。
第四条 通报表扬活动是指市水务局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局名义面向全市水务系统通报表扬业务工作范围内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五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人员;
(三) 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四)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五) 依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