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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对获得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联合表彰的“全国水利系统先进个人”、市、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和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对已有奖励的,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水务局不再给与奖励。对经局推荐,获得市、部级以上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由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为每人800元。
  (二) 对获得局级定期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干部,由市水务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为每人800元;局机关处室经批准以局名义面向全市水务系统开展的表彰,其获得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由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为每人400元。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局名义面向全市水务系统开展单项表彰的,其获得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主办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为每人400元,所需费用自筹。
  第七条 市水务局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局人事劳动处,具体负责市水务局各项表彰和通报表彰活动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面向全市水务系统的表彰活动,由市水务局人事劳动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开展评选推荐。
  局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局名义面向全市水务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由其作为主办方组织开展。
  第九条 局机关业务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局名义组织开展经批准的表彰活动,主办方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水务局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表彰活动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 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 表彰的集体数量和个人数量;
  (四) 表彰的形式;
  (五) 表彰活动的经费及其来源、拟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表彰活动申请经批准后,主办方必须正式下发评选通知,公布表彰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和条件等,并给予充裕时间完成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
  表彰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方需将表彰结果报局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表彰奖励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人员的原则,受表彰的基层单位和职工比例一般不低于表彰对象总数的70%;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纳入被表彰范围,处级干部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对象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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