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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已经获得同类别、同级别表彰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纳入同级或下一级别表彰的评选推荐范围,不重复表彰。
  第十二条 表彰的对象应从基层单位民主推荐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方可上报表彰人选。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对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局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局名义开展通报表扬活动应严格掌握,严禁以各种名目滥设奖项。确需开展通报表扬活动的,应由主办方向市水务局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主办方参照表彰活动有关要求和程序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所有表彰奖励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表彰奖励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及时受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过程中的群众举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表彰奖励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表彰奖励对象的表彰奖励:
  (一)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伪造事迹,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规定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三)两年内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表彰奖励的,由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方报经市水务局人事劳动处审核批准后具体实施,同时收回其荣誉证书、奖章、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国家、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主管部门对表彰奖励工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党群系统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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