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2、3);
(三)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纳入入选范围。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的入选范围,综合考虑区域、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拟扶持项目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相应予以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后的扶持项目,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文件后,向对应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完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见附表4)。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财政部门将本区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征管分局将下属单位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市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中央、省、市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完工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评价。完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市经贸委、财政局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2004〕2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一)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行业代码 | | 所属行业 | | 地区代码 | |
企业代码 | |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职工人数(人) | | 其中:技术人员 | |
企业地址 | | 邮编 | | 单位联系电话、传真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 |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号 | |
统计登记证号 | | 登记注册类型 | |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 |
企业总资产 | | 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净值 | |
资产负债率 |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贷款余额 | |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 | | |
应收帐款 | | 应付帐款 | | 产成品资金占用 | |
企业在技术进步、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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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产品现有生产能力 | 年生产量 | 产销率 | 国内市场占有率 | 出口量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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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营业情况 | 销售收入 | 利润 | 税金 | 出口创汇 | 行业排名(按销售收入) |
年度 | |
前年度 | | | | | |
上年度 | | | | | |
当年预计 | | | | | |
备注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