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的通知
(筑委厅字〔2010〕21号)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为确 保 “三创 一 办” 工 作 目 标 圆 满 实 现,市 纪 委、市监察局制定 了 《贵 阳 市 “三 创 一 办” 工 作 问 责 规 定》并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 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 3 月 5 日
贵阳市 “三创一办” 工作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协办2011 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简称 “三创一办”) 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做到 “有责必履、失责必究、问责必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试行)》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 业 单位、人民团体、市管企业及其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管企业对在 “三创一办” 工作中执行不力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在生产生活中违反“三创一办” 相关要求和行为规范的组织及其干部职工进行问责。对驻筑国家、省级单位不积极 支持、配 合 “三创一办” 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管企业党委 (党组) 是问责的决定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是执行单位。
第五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教惩结合、依法履行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