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中最富成长性的部分,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企业经营秩序,减轻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中小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企业利息负担。依法正确认定中小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中小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加强对涉诉中小企业的司法救助,放宽对涉诉中小企业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批条件,减轻中小企业诉讼负担。
3.妥善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积极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或者与劳动者达成补偿或赔偿协议后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供法律保障。依法确认企业为吸引人才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权激励、高额违约金等条款的法律效力,既要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科研生产秩序。妥善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金交纳和发放等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既要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既要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的补偿等待遇。坚持意思自治与
劳动法强制规定相统一,合理运用
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解决纠纷,力促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实现互利双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等,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进行调查,要强化措施集中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