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10]3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 系 人:黄朝晖 吴立新
联系电话:02767818635
邮 箱:hbkjkb@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
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会计处和信息处具体实施。会计处负责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信息处负责软件部署和网络管理。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参照财办会[2010]18号附件)所列项目。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此次信息采集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开展。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补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登记的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等,并停止办理其定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