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八)负责审计复议案件的受理事宜、办理审计复议案件。
第九条 法制审理复核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审理复核工作,对审理复核质量负责。
(二)负责在收到审理复核意见后及时审核审理复核意见。
(三)负责审理复核过程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四)负责审核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情况。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理复核情况的年度通报。
(六)负责听证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听证会议。
(七)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八)负责组织审计复议案件的审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厅长的执法责任:
(一) 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副厅长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协调分管副厅长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二)主持召开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三)审定重大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审定并签发本厅重要的审计执法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各类综合报告。
(四)审定并签发本厅重要的法律文书事项,包括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法律文书,听证会报告、审计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五)参加或授权参加审计复议或诉讼。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分管副厅长的执法责任:
(一)协助厅长领导和组织本厅的审计执法工作。对分管的审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三)审定分管的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审定或签发分管的审计业务文书,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其他业务文书。
(四)审定并签发分管的法律文书事项,包括协助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法律文书,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法律文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的法律文书等。
(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分管处室审计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对分管处室的重大审计执法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
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审计执法客观公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专职审理复核人员、专职审理复核机构负责人、分管副厅长、厅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审计执法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