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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180号)


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要求,为确保在5月20日前完成我市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二、补贴范围、补贴金额
  (一)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2.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3.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动力装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汽车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购买更新车辆必须符合当年更新的同类型车辆,更新车辆总质量、乘坐人数必须等于或大于报废车辆总质量、乘坐人数。
  三、补贴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2009年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申请表》(按补贴范围及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如收款单位与原车主单位使用公章不相符,须由车主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三)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必须是当年更新同类型车辆的购车发票,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对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对);
  (五)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需提交《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和《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相同申报单位超出两台以上,需列明具体台数及金额合计)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四、其他事项
  有关表格统一按A4纸规格征订成册。各单位受理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广州市越秀区纸行路148号二楼,联系电话:81304036、81302484,联系人:郭启智、彭旭霞),协会统一汇总后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协会发放有关补贴资金。

  附件:1. 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2.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
  3.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补贴车主情况报废车辆车种车辆注册车牌号报废车回回收企业应补贴资金更新购车发票号
单位/个人名称联 系 电 话数(辆)型号时间收时间金额(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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