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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司规[2010]5号)


各区县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南京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南京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律师协会负责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业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聘用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征求聘用人员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直接涉及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聘用人员。聘用人员认为实施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的,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除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及兼职律师以外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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