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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成果折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折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因股权激励登记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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