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折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折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因股权激励登记行为违反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