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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10年霍乱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O1 菌群和O139菌群霍乱弧菌在外环境对水源/水体的污染及存活情况。全市各级疾控机构根据所在地域的不同,对城市和乡镇有代表性的自然水体如赣江、抚河、辽河、信江、象湖、市区“四湖”及农村有代表性的(特别是近年来的霍乱疫区)池塘水、井水、沟水等水源/水体定期开展监测;在霍乱流行期间,加大监测的范围与频度。
  (4)O1菌群和O139菌群霍乱弧菌对水(海)产品、重点食品的污染情况。各级疾控机构对市售水(海)产品定期抽样进行霍乱病原学检索,为追溯和追踪可能出现的携带霍乱弧菌的水(海)产品的来源和去向,要求被抽样单位按附表(4)做好水(海)产品来源和去向登记。
  3、进度安排及要求
  (1)在霍乱流行期间,市县(区)疾控机构对所有发现的霍乱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采样,培养霍乱弧菌;高发县(区)疾控机构对辖区食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为主的重点人群(重点是有腹泻症状的人员)进行抽查,完成粪便标本检测数均不少于100份。
  (2)市、县(区)疾控机构于4-11月份开展水源/水体常规监测。全市各级疾控机构按监测点选择要求选择监测点,每县区(开发区除外)每月监测采水样不少于14份。开发区每月采水样不少于10件。
  (3)县(区)疾控机构于4-11月份开展对市售水(海)产品的霍乱病原学检索。除青山湖区作为全国霍乱监测点,每月采集检测海、水产品全标本20份和涂抹标本60份外,其它县区(开发区除外)每月抽检不少于40份。在霍乱流行期间,各级疾控机构在加大抽样监测频度的同时,对市售水(海)产品、无外包装的卤、熟食制品及其他可疑食品实行“逢疑必检”。在霍乱流行期间,加大对市售水(海)产品抽样监测频度的同时,对无外包装的卤、熟食制品及其他可疑食品进行“逢疑必检”。
  (4)全市各医疗单位于4-11月份开设肠道门诊,实施监测措施,每月2日前将上月《医疗单位肠道门诊霍乱监测月报表》(附表1)报县(区)疾控机构,县(区)疾控机构汇总后,制成附表(3)在5日前报市疾控中心。霍乱流行期间实行按日报告制,按日报告的时间由市卫生局确定。
  (5)各县(区)疾控机构每月底汇总辖区霍乱重点人群、水体、水(海)产品监测情况,制成附表(2),在次月5日前一并报于市疾控中心。
  (6)市疾控中心按月对各县(区)监测情况进行汇总,按月对各县(区)监测情况进行通报,12月份完成全年监测工作总结。
  二、规范开展肠道门诊
  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厂矿职工医院)肠道门诊必须做到:有专用的诊疗室、专用的观察室、专用的厕所、专用的医疗设备、专用的药房(柜)和消毒药械、专职的医务人员;乡(镇)级医院肠道门诊必须做到有专用的诊疗室、专用的观察室、专用的药房(柜)和消毒药械。所有医院肠道门诊必须统一张贴《肠道门诊工作制度》、《肠道门诊消毒隔离制度》、《医院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填写《南昌市肠道门诊专用登记本》,并做到填写项目完整,地址准确。
  全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腹泻病人检索率不得低于10%。在霍乱流行期间,对腹泻病人实行“逢泻必检”。
  三、指导与培训
  1、在每年4-11月全市各医疗单位开设肠道门诊期间,各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肠道门诊开设情况进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卫生监督机构对医院肠道门诊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市疾控中心对各县区医疗单位肠道门诊开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通报市卫生局和各县区疾控机构。
  2、各县(区)疾控机构对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霍乱防治技术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其对突发疫情的处理能力。
  四、霍乱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为了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霍乱疫情发生,市、县(区)疾控机构成立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理机动队,机动队配备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储备必要的消毒药品和器械。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相应的现场调查,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做好报告、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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