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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应严格执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即取消诊断指定医院资格,并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的,将提交相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 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规定药品及治疗费用,分别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不同类型结付: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⑵居民和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
  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职工、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
  (二)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3000元限额内结付90%;⑵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0元限额内结付90%。
  (三)老年性白内障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限额内的部分(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90%。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包含检查、麻醉、用药、治疗、材料等全部费用,定点医院不得再分解收费和另立收费项目。
  (四)参保人员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
  (五)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3000元限额内结付90%。
  第六条 每一结算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结付;累计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结付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按上述比例结付;超过限额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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