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7、监理企业按照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省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和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认真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组抽查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检查时间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一)企业自查(4月5日至4月18日)。各施工、监理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4月19日至4月25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三)市建委督查(4月26日至5月10日)。我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存在问题的在建工程。具体督查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三)积极开展自查自改行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狠抓安全隐患整改。对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认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