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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款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等,以及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集的资金或者劳务所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者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事者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告和登记,未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和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重要资产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

  (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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