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核发第十一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0〕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对验收合格的南昌佳美美容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名单见附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请各单位领取《印鉴卡》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药品购入及使用情况报我局(径送医政妇幼保健处)。
附件:南昌市核发第十一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一览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南昌市核发第十一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A30
| 南昌佳美美容医院
|
A31
| 南昌博大耳鼻咽喉专科医院
|
A32
|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
A33
| 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医院
|
A34
| 南昌爱尔眼科医院
|
A35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卫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