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第六条 考核评分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七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钡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7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
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8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 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