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3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3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记2分,有有机食品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计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 4分;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关键岗位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达到80%以上计4分,达到60%计2分,低于60%的计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以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十五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如无异议,再正式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基本原则